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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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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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已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内设安全生产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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