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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 兼与孟义均商榷
引用本文:
仲尤红.再谈: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 兼与孟义均商榷[J].中国劳动科学,2012(10):58-59.
作者姓名:
仲尤红
作者单位:
Tesco乐购超市苏州公司
摘 要:
本刊2011年第11期刊登了孟义均的《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以下简称孟文),经过深入辨析,笔者认为,孟文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在这里,笔者想谈及两个概念,一是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二是员工与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孟文中,这两个概念有被混淆之嫌,易给读者造成误解。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得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明确规定的。
关 键 词:
书面
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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