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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查处拖欠社会保险费是否适用时效中断
引用本文:孙会.监察查处拖欠社会保险费是否适用时效中断[J].中国劳动科学,2010(5):51-52.
作者姓名:孙会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2006年10月,刘某进入某服装印花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10月,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未予补缴。刘某于2008年11月得知此事后,要求单位为其补缴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与刘某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单位2009年1月和7月,分两次为其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后公司仅于2009年1月为其补缴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的社保费,而2007年4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一直未予补缴。后刘某多次与单位协商此事,均未果。2009年10月,双方关系恶化,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11月2日,刘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所欠2007年4月至9月和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

关 键 词:社会保险费  监察部门  时效中断  2007年  2009年  拖欠  查处  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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