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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隐瞒真实原因要承担不利后果
引用本文:谢雪峰.劳动者辞职隐瞒真实原因要承担不利后果[J].中国劳动科学,2010(4):52-53.
作者姓名:谢雪峰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王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王某以“家里有事”为由书面提出辞职,经办理相关手续后离开。之后,王某以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申请称,甲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导致其辞职的主要原因,只是因害怕写明原因后,公司不同意其辞职也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才将辞职原因写成“家里有事”,但甲公司侵犯其权益是事实,且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关 键 词:辞职  原因  劳动者  社会保险费  公司员工  经济补偿金  2008年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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