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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需“异地”到何时
引用本文:陈云.尚需“异地”到何时[J].中国劳动科学,2010(2):1-1.
作者姓名:陈云
摘    要:近日媒体报道,江苏、上海、浙江和安徽四省市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达成“泛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作协议”:凡户籍在泛长三角区域内的劳动者,在本区域内任何城市遭遇劳动保障权益侵害,即可通过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申请权益异地救济保护。

关 键 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权益侵害  长三角地区  媒体报道  泛长三角  合作协议  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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