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需“异地”到何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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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云.尚需“异地”到何时[J].中国劳动科学,201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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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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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媒体报道,江苏、上海、浙江和安徽四省市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达成“泛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作协议”:凡户籍在泛长三角区域内的劳动者,在本区域内任何城市遭遇劳动保障权益侵害,即可通过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申请权益异地救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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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权益侵害 长三角地区 媒体报道 泛长三角 合作协议 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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