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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作者姓名:宫秀美  付金婷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
申请人薛某于2008年6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山东某物流公司干财务工作,并于2008年7月5日与该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物流公司与薛某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O年6月6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功合同将于2010午7月8日届满终止。申请人认为,白己在被申请人物流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申请。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续签  选择权  被申请人  2008年  物流公司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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