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承包企业排污费的一点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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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江明.对征收承包企业排污费的一点想法[J].中国环境管理,19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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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江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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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江水县环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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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随着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城乡许多企业都以承包的形式,由承包人经营。由于承包期限长短不一,承包经营者也可能更换,因此,给企业带来不稳定因素,也给征收排污费工作带来了困难。第一,凡超标排污的企业都应缴纳排污费,作为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治理污染。企业可在缴费的当年提出治理污染方案,次年由环保、财政部门从环保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但不得高于所缴排污费的80%。对于承包企业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如果某个承包经营者承包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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