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检察机关不应等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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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而立.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检察机关不应等邀请[J].安全与健康,2006(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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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而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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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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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 政府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参加 调查组 组成 部门 国务院 暂行规定 配合 联系 检察机关 行政机关 加强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 国家 监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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