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气候变化诉讼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不仅为国际气候治理带来新曙光,也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新思路。具体而言,这一制度关涉到中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新路径的探索、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的提升及企业抗气候风险能力的增强,在我国已具备现实的发展需求。但从实然层面而言,气候变化诉讼虽已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窥见雏形,但囿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缺位,加之法院在气候治理中能动性体现不足,司法与行政关系亟待厘清,提起气候变化诉讼仍存有诸多障碍。未来我国应不断完善气候变化诉讼的落实路径,充分发挥法院在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面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助推作用,并在明晰气候司法与行政关系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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