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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湿地保护司法协同治理的探索——以大纵湖湿地为例
引用本文:宋欣然,王同叶,赵旭.跨行政区划湿地保护司法协同治理的探索——以大纵湖湿地为例[J].四川环境,2023(5):217-220.
作者姓名:宋欣然  王同叶  赵旭
作者单位:1. 河海大学法学院;2.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3.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江苏实践研究”(21FXD001);;河海大学中央高校业务经费项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于行政法学教学全过程”(B220201073);
摘    要:在湿地环境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过程中,传统行政区划治理机制已不能满足跨行政区划湿地保护系统治理需求。湿地环境的协同治理需要法治化,应重塑司法治理理念,构建新型、全面、高效的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形成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治理格局。以江苏省大纵湖湿地为例,分析跨行政区划协同治理的必要性与不足,通过建立生态功能区公益优先制度、完善执法司法配套协作机制的方式探索跨行政区域司法协同保护与治理制度,以期促进湿地治理在生态系统内坚持公益优先,协商共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关 键 词:湿地保护  跨行政区划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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