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中的效力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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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中的效力研究[J].四川环境,2023(5):22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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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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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海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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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责任认定中的效力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而《民法典》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时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实则是从立法层面肯定了环境标准作为国家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但对于其效力边界的判断,仍需要结合传统侵权法的理论和环境标准的设立逻辑进行分析。因此,按照污染类型和效力层级的角度对环境标准进行分类讨论,得出以下司法使用规则:强制性环境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及行业标准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被认定为“国家规定”;地方强制性标准作为执行标准时,也应被视为“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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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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