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并非是独立的部门法——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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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纪文.环境法并非是独立的部门法——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问题[J].绿叶,2010(9):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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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纪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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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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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环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基础性调整方法。若是独立部门法太多.则不利于规律性的研究。否定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只是否定其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的同类性.并没否定环境法是一个特殊领域或者类别的法,也不否定其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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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部门法 法律部门 二级学科 否定 行政法 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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