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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并非是独立的部门法——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问题
作者姓名:
常纪文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
环境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环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基础性调整方法。若是独立部门法太多.则不利于规律性的研究。否定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只是否定其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的同类性.并没否定环境法是一个特殊领域或者类别的法,也不否定其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合理性。
关 键 词:
环境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部门法
法律部门
二级学科
否定
行政法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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