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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事件三问
引用本文:吴卫星.固镇事件三问[J].绿色视野,2013(8):52-53.
作者姓名:吴卫星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能源法研究会
摘    要:固镇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者"还是"污染保护者"?我国环境法律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为了落实此原则,我国现行环境法有许多条款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例如《环境保护法》第9、10、16、29、32条。

关 键 词:《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镇  大气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法》  县人民政府  事件  环境法律  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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