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事件三问 |
| |
引用本文: | 吴卫星.固镇事件三问[J].绿色视野,2013(8):52-53. |
| |
作者姓名: | 吴卫星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能源法研究会 |
| |
摘 要: | 固镇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者"还是"污染保护者"?我国环境法律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为了落实此原则,我国现行环境法有许多条款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例如《环境保护法》第9、10、16、29、32条。
|
关 键 词: |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镇 大气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法》 县人民政府 事件 环境法律 保护者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