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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的分摊(上)
引用本文:厉以宁,章铮.第十三讲 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的分摊(上)[J].环境保护,1993(6):26-28.
作者姓名:厉以宁  章铮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教授(厉以宁),北京大学 博士生(章铮)
摘    要: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及其局限性从一个具体的生产单位来说,假定它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当地或附近地区的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那么它作为环境污染的责任者,显然应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即除了应对受害者交付补偿费用而外,还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正是针对这一点而言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正确的。一方面,这一原则确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者治理的环境、清除污染的

关 键 词:环境经济学  环境污染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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