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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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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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会议通 个体经济组织 放射性物质 职业活动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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