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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摘 要: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关 键 词: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
政府令
人民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
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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