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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终止是否构成违法终止
引用本文:李向志.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终止是否构成违法终止[J].中国劳动科学,2012(7):60-61.
作者姓名:李向志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摘    要:案情简介 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  违法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关系  终止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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