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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监察局、公安厅 (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2001年6月16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现就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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