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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向无照经营者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286号
摘 要: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关 键 词: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经营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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