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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探讨——以浙江首例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
引用本文:宋婧,王吉春.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探讨——以浙江首例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J].环境保护,2018(8).
作者姓名:宋婧  王吉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沈阳工程学院文法学院
摘    要: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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