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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介绍
摘    要: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基本框架随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在我国的蓬勃开展,为加强对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简称指导委员会)于1997年5月在京成立,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统一管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担任,国家商检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地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委员单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承担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简称环认委)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注委)分别负责实施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员的注册工作。2.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认证工作是一项严肃性、权威性的工作,如果不实行统一管理,将会形成一哄而起、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进而影响认证工作水平,妨碍认证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也会对我国实现国际互认形成障碍。为避免这种混乱状况的发生,国务院强调: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工作必须在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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