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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漳环境保护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评析
引用本文:李挚萍.《海漳环境保护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评析[J].环境,1999(3).
作者姓名:李挚萍
摘    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该法第41条规定了违反该法的行政法律责任:“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5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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