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安全科学
废物处理与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管理
环境科学基础理论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
环境质量评价与环境监测
社会与环境
学报及综合类
灾害及其防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海漳环境保护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评析
引用本文:
李挚萍.《海漳环境保护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评析[J].环境,1999(3).
作者姓名:
李挚萍
摘 要: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该法第41条规定了违反该法的行政法律责任:“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5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从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