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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
引用本文:
黄爱兴.黑龙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9(2):61-61.
作者姓名:
黄爱兴
摘 要:
被告诫政府、部门,取消其评先资格及负领导责任者的晋升资格,被告诫企业拒不接受整顿或经整顿无效的,重新审查其经营资格。 近日,黑龙江省安委会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
关 键 词:
道路交通安全
黑龙江省
经营资格
安全委员会
责任者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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