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监管主体依法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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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璇.督促监管主体依法履职[J].劳动保护,2007(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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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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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检察机关进入事故调查组,增加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对督促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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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调查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政府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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