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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监管主体依法履职
引用本文:王璇.督促监管主体依法履职[J].劳动保护,2007(7):12-14.
作者姓名:王璇
摘    要: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检察机关进入事故调查组,增加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对督促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 键 词: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调查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政府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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