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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行车须知(连载)
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关 键 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全行车  高速公路  安全驾驶  手持电话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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