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一案: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 |
引用本文: | 钟律师.每期一案: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J].安全与健康,2009(9). |
| |
作者姓名: | 钟律师 |
| |
摘 要: | 某科贸中心曾为一客户安装"御康"牌洁身器,并负责售后服务。后客户家中失火,洁身器被烧毁。经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对起火残留物进行鉴定,结论为洁身器内的疑点为二次熔痕,因此,可以断定洁身器为二次起火点。2001年11月29日,某区消防监督处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上述火灾系厕所
|
关 键 词: | 公安消防机构 火灾事故 具体行政行为 技术鉴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火灾原因认定书 当事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