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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一案: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本文:钟律师.每期一案: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J].安全与健康,2009(9).
作者姓名:钟律师
摘    要:某科贸中心曾为一客户安装"御康"牌洁身器,并负责售后服务。后客户家中失火,洁身器被烧毁。经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对起火残留物进行鉴定,结论为洁身器内的疑点为二次熔痕,因此,可以断定洁身器为二次起火点。2001年11月29日,某区消防监督处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上述火灾系厕所

关 键 词:公安消防机构  火灾事故  具体行政行为  技术鉴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火灾原因认定书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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