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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超过地方标准而未超过国家标准,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王蓉.排污超过地方标准而未超过国家标准,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J].沿海环境,2001(3):15-15.
作者姓名:王蓉
摘    要:王蓉博士: 我们厂是一家丝绸厂,生产用的水源位于本县清江河的下游。由于上游某一造纸厂向清江河大量排放废水、污水,致使水质无法达到丝用水的要求,给我厂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县环境监测站采样检验,该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水,各项指标均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该造纸厂认为:是否超标排放,应以国家排放标准为依据,而不应以省级排放标准为依据。因此,应视为未超标排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丝绸厂刘君刘君同志: 你的问题涉及…

关 键 词:排污  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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