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与合同内容如何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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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亮, 林建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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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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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贺某等37名原告,于1996年70月4日入职被告香港某公司在龙岗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简称伟明厂。200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8年4月2日起至2009年4月1日止;工种为职员;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75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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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 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合同期限 合同约定 基本工资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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