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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可否向用人单位请求年休假工资补偿
引用本文:王洋林.张某可否向用人单位请求年休假工资补偿[J].中国劳动科学,2009(2):50-51.
作者姓名:王洋林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 张某,1995年8月参加工作,于2006年4月11日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期限届满之后双方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张某工作至2008年7月15日,因个人原因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至4月15日张某工作期间,未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过年休假的申请。

关 键 词:张某  工资补偿  用人单位  休假  物业管理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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