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可否向用人单位请求年休假工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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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洋林.张某可否向用人单位请求年休假工资补偿[J].中国劳动科学,2009(2):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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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洋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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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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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张某,1995年8月参加工作,于2006年4月11日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期限届满之后双方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张某工作至2008年7月15日,因个人原因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至4月15日张某工作期间,未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过年休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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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张某 工资补偿 用人单位 休假 物业管理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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