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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留置送达需注意细节操作
摘 要: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关 键 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民事诉讼法》
操作
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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