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劳动者对合同期限是否有决定权——从一仲裁案谈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理解
引用本文:唐震宇.劳动者对合同期限是否有决定权——从一仲裁案谈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理解[J].中国劳动科学,2009(5):57-58.
作者姓名:唐震宇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
摘    要:案情简介 魏某于1999年1月10日与某公司签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又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8日,某公司发给魏某一份意见征求函,意见函上写明:“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月9日到期,因届时您与公司劳动关系满10年,公司决定在保持原有合同约定条件的基础上,与您续签无固定期限或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请考虑并在50日内向公司人事部门作出书面回复,若不予回复,公司则认为您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合同期限  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合同  仲裁案  决定权  劳动者  案情简介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