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合同期限是否有决定权——从一仲裁案谈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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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震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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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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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魏某于1999年1月10日与某公司签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又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8日,某公司发给魏某一份意见征求函,意见函上写明:“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月9日到期,因届时您与公司劳动关系满10年,公司决定在保持原有合同约定条件的基础上,与您续签无固定期限或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请考虑并在50日内向公司人事部门作出书面回复,若不予回复,公司则认为您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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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合同期限 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合同 仲裁案 决定权 劳动者 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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