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应认定为“同一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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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军辉.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应认定为“同一用人单位”[J].中国劳动科学,2009(2):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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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军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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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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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1994年6月1日,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甲市支行从事顶岗代办员工作,2003年11月5日调入乙市农业银行工作。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刘某分别与乙市农业银行连续签订了三次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28日,乙市农业银行对刘某下发了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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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期限 中国农业银行 同一 银行工作 续签 案情 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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