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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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军.商榷: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J].中国劳动科学,2009(7):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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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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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寿光市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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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第四期刊登了黄海同志的《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一文,其主要观点认为.法院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当出现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以及法院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条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现提出与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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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能力鉴定 司法审查 鉴定结论 鉴定委员会 法律法规 法院 当事人 同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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