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再谈劳动能力鉴定终局后不应另行委托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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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褚玉龙.商榷:再谈劳动能力鉴定终局后不应另行委托司法鉴定[J].中国劳动科学,2009(11):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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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褚玉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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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三众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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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今年第4期,第7期中,两位劳动保障系统的实务工作者分别对在工伤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对此.笔者也有自己的看法.现略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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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能力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 工伤争议案件 劳动保障系统 鉴定委员会 审理过程 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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