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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一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扎实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了资金投入,提高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关 键 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  保障工作  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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