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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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一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扎实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了资金投入,提高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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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 保障工作 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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