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农业污染事故多主体污染责任划分问题探析——以广西某大气污染侵权纠纷上诉案为例 |
| |
引用本文: | 佟新华.区域农业污染事故多主体污染责任划分问题探析——以广西某大气污染侵权纠纷上诉案为例[J].环境保护,2013(21):48-50. |
| |
作者姓名: | 佟新华 |
|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 |
| |
基金项目: |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20120621);吉林大学交叉学科项目(2009JC05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2&ZD059) |
| |
摘 要: |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区域农业污染事故多主体污染责任划分问题探析——以广西某大气污染侵权纠纷上诉案为例【主要违法行为】违法排污【污染类型】大气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制造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追究武鸣县苞桥林化厂、武鸣陆斡砖厂、黄汝永、黄剑锋、黄宏钦的环境民事责任。已执行完毕。【关键词】区域农业污染大气污染责任划分事故鉴定【案例概要】2007年期间,李月德承包种植的剑麻受到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排放的烟气影响致枯死。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就苞桥林化厂、陆斡砖厂、黄汝永、黄剑锋、黄宏钦污染责任进行一审判决。武鸣县苞桥林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二、三、四项,将第一项变更为:武鸣县苞桥林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183.75元;武鸣陆斡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428.75元。
|
关 键 词: | 责任划分 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 环境民事责任 区域农业 终审判决 污染事故 二审法院 侵权纠纷 汝永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