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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包"不掉职工的工伤待遇
引用本文:杨维松.企业承包"包"不掉职工的工伤待遇[J].劳动保护,2006(2):62-63.
作者姓名:杨维松
摘    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1起实行承包的企业起诉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包”不掉职工的工伤待遇,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期间与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属工伤。终审判决维持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件经过常州市燕飞机械配件厂是常州鸿牧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牧公司)租赁的零件生产基地,鸿牧公司分别与陈国治、查仁贤订立了《承包协议书》《场地租赁协议书》,陈国治以鸿牧公司…

关 键 词:承包经营  工伤待遇  职工  企业  事实劳动关系  中级人民法院  工伤认定  社会保障  常州市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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