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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合同文本能否认定约劳动合回
引用本文:杨俊卿.非劳动合同文本能否认定约劳动合回[J].中国劳动科学,2014(3):49-50.
作者姓名:杨俊卿
作者单位:福建省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申请人朱某于2012年9月10日到被申请人T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朱某任设计院院长,年薪人民币40万元,每月发1\12,试用期3个月,每月发1\12的80%,试用期满补齐,按福州当地标准办理社会保险等。2013年4月15日,因被申请人丁公司未为申请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米某提出与被申请人T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4月16日,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T公司结清工资。2013年6月5日,申请人朱某向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社会保险费  定约  否认  本能  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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