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合同文本能否认定约劳动合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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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俊卿.非劳动合同文本能否认定约劳动合回[J].中国劳动科学,2014(3):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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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俊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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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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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申请人朱某于2012年9月10日到被申请人T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朱某任设计院院长,年薪人民币40万元,每月发1\12,试用期3个月,每月发1\12的80%,试用期满补齐,按福州当地标准办理社会保险等。2013年4月15日,因被申请人丁公司未为申请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米某提出与被申请人T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4月16日,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T公司结清工资。2013年6月5日,申请人朱某向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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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社会保险费 定约 否认 本能 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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