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周某于2007年4月3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先后任行政助理、人事行政专员。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因孕期妊娠反应较大,周某自2011年9月起就医,并于当月起休病假。医院分别于2011年10月8日、10月25日、11月1日、11月8日为周某开具疾病证明书,疾病诊断分别为“妊娠呕吐”、“先兆流产”,处理意见(建议)均为“休息壹周”。因公司怀疑周某病假条的真实性,故于2012年2月17日至医院调查。同日,医院医务科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载明:“某电子公司:贵公司员工周某2011年10月8日、10月25日、11月1日及11月8日的疾病证明无相应挂号记录,应属无效疾病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