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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工伤待遇由谁担责
引用本文:张朴田.缴纳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工伤待遇由谁担责[J].中国劳动科学,2014(6):53-54.
作者姓名:张朴田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 孙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10年12.831日,孙某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孙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1年1月4日,孙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在乙公司生产部工作,乙公司为孙某缴纳祉保费用,孙某构成工伤的,按国家规定办理。2011年1月20日,孙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2011年9月29日,孙某向乙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次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工伤待遇  用工主体  缴纳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  2010年  案情简介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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