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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缴纳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工伤待遇由谁担责
作者姓名:
张朴田
作者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案情简介孙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10年12.831日,孙某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孙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1年1月4日,孙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在乙公司生产部工作,乙公司为孙某缴纳祉保费用,孙某构成工伤的,按国家规定办理。2011年1月20日,孙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2011年9月29日,孙某向乙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次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
工伤待遇
用工主体
缴纳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
2010年
案情简介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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