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沈某于2004年4月6日进入顺达公司,任工程部技术工程师,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7月3日,顺达公司找到沈某,称同一集团下的另外一家公司——利达公司因业务拓展,急需技术工程师,希望沈某能到该公司工作,并告知利达公司将提升其为工程部负贵人。7月21日,顺达公司与沈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沈某与利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沈某在顺达公司期间的工作年限由利达公司予以确认,并连续计算。8月1日,沈某来到利达公司上班,并与利达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月18日,利达公司以沈某在2012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解除沈某劳动合同,沈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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