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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前已离职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作者姓名:李鑫超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
申请人于某于2011年5月底入职于被申请人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于2011年12月7日发生工伤,2012年1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4月7日,累计4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人回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2013年7月30日,经由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经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

关 键 词:工伤待遇  等级鉴定  伤残等级  劳动者  被申请人  享受  离职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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