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工伤保险后基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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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斌.补缴工伤保险后基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J].中国劳动科学,2014(4):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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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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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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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5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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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社会保险费 基金 解除劳动关系 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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