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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工伤保险后基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何斌.补缴工伤保险后基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J].中国劳动科学,2014(4):46-47.
作者姓名:何斌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案情简介 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5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关 键 词: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社会保险费  基金  解除劳动关系  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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