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衔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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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婷.论—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衔接问题[J].中国劳动科学,2014(2):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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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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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委党校万州分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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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各地对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使这部分职工在退休时享受的待遇存在较大差异。为了维护各地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避免他们受到二次伤害,—至四级工伤职工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缴费的基础不应该是伤残津贴,而是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并在实际操作中免去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由工伤基金代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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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待遇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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