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1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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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环办[201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1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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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加工利用 电线电缆 电器 五金 企业 定点 进口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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