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几点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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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鲍学杰.关于对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几点看法[J].中国环境管理,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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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学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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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博兴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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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请求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双轨”制度,以及免予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条件。对一条法律规定,特别是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行政处理形式和性质,近年来法学界和环保工作者都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等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探讨。《中国环境报》第三版“法制园地”栏目和《中国环境管理》杂志等专业报刊都专门刊登了大量意见不同的文章。同时,这条法律在各地环保部门执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实践工作中也存在着较大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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