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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调解,还是依法仲裁——谈环保局在解决污染纠纷中的地位
引用本文:蒋战洪.是行政调解,还是依法仲裁——谈环保局在解决污染纠纷中的地位[J].环境污染与防治,1990(5).
作者姓名:蒋战洪
作者单位:浙江省玉环县环保局
摘    要:通过以往的讨论,环境污染纠纷属于民事权益纠纷这一概念,逐步被环保界所普遍接受。但环保局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的地位,却仍然不明确。《中国环境管理》第4期《再论环保局不应是被告》一文较具有代表性,认为环保局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不得行使任何行政权,只能行政调解,起到中解人的作用。笔者认为,环保局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应该拥有仲裁权。一、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解决拥有行政处理权是法律所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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